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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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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
醫療機構
網際網路資訊(以下稱網路資訊),指
醫療機構
透過網際網路,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之內容,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得包括有關該
醫療機構
之一般資料及人員、設施、服務內容、預約服務、查詢或聯絡方式、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
第 3 條
醫療機構
提供網路資訊,應將其網域名稱、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網路資訊內容,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
醫療機構
資訊。
第一項備查之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第 4 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應以明顯文字,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進入
醫療機構
之網址(域)直接點閱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網路資訊內容,應由
醫療機構
負責其正確性,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