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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
一、水污染管制區。
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
三、工業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工業區,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地區,其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一、新開發社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
二、新開發工業區:
(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前項第一款之新開發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
二、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計算。
下水道設施用地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者,下水道機構得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設置下水道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