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都市計畫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都市計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範圍之劃設,應考慮受災戶意願、鄰近擬安置
受災戶現有聚落、開發成本可行性等因素,並以集中劃設為原則。
前項安置受災戶土地之範圍,應於
都市計畫
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以及
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表明之。
第 7 條
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
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
都市計畫
、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得按原位置保
留分配,並視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不予列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第 27 條
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認定不妨礙
都市計畫
、區段
徵收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應於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前,
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並協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決定是否按原
位置保留分配;其決定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者,視為抵價地處理,不予列為
安置受災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