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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如下: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