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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
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姓名、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