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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財團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設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本局申請許可後,依法
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前項申請得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財團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名稱並應加冠大眾傳播屬性。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置有監事者,其名額、產生方式及任期。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設有監事會者,其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廢止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
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財團之設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事者,其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事者,其同意書。
五、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財團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
所有之承諾書財團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六、董事、監事有配偶、血親、姻親關係者,其系統表。
七、業務計畫說明書。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法院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之財
產全部移歸財團,並由財團報本局備查。
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四、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五、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六、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者。
七、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八、經費開支不當者。
九、不遵本局監督之命令者。
十、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財團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財團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局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
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
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
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