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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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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其招標方式區分如下:
一、公告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
選擇性招標
:公告一定資格條件,再行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
執行單位辦理前項第三款限制性招標,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情形之一或機敏性之採購外,應報經國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 5 條
執行單位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執行單位辦理公告招標或
選擇性招標
所訂定之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執行單位應視採購案件特性,訂定合理等標期。
第 8 條
執行單位辦理
選擇性招標
,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申請。
執行單位對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應主動檢討國內廠商具有研發、產製及維修能力之品項,並建議國防部納入列管軍品清單及公告。
執行單位於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有列管軍品採購之需求時,應將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完成列管軍品資格級別認證之合格廠商,納入現有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第 9 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之公告招標或
選擇性招標
,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公開於其網頁,並連結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下簡稱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招標公告內容,應登載案號、案名、採購品項、預算金額、數量、公告日期、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截止日期、決標原則及其他提供投標廠商知悉之內容。
執行單位應將其相關採購規定公開於其網頁,並連結至政府電子採購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