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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節目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及科學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綜藝節目獎及綜合節目獎者,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戲劇節目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節目參賽(所送節目集次應含該節目之首集)。
三、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綜合節目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節目參賽;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科學節目獎者,應以自選之三集節目參賽。自選之節目集別應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
四、同一名稱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五、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六、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七、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八、參賽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目、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另參賽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者,應於節目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行腳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及綜合節目主持人獎者,應於節目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報名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者,應以自選之三集節目參賽,報名其他個人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節目參賽。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四、非戲劇類節目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或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者,須依節目製作屬性擇一報名。
五、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六、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八、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九、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十、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行銷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創新技術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
二、報名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
三、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四、參賽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五、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
六、參賽創新技術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