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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輸入配額,指依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或貿易談判承
諾事項,對全球或特定國家、地區製造之小汽車訂定准許進口之數量。
依第五條第二項獲配之全球配額,應於配額核配有效期限內按公告事項整
批或分批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輸入。
小汽車製造廠獲配之輸入配額,應自行申請進口;其委託經銷商代為申請
進口者,應報請工業局核准。
獲配之輸入配額,應於輸入許可證規定期限內進口,逾期不得辦理進口
前項輸入配額進口日期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以裝載貨物之運
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獲配之輸入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
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