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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鄉鎮民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由保民大會罷免之。
鄉鎮長副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就公民中,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選舉之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一、經自治訓練及格者。
二、普通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職以上者。
四、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五、曾辦地方公益事務著有成績者。
鄉、鎮長選舉實施日期由省政府定之。
保長副保長由保民大會就公民中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選舉之,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一、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畢業或有同等之學力者。
二、曾任公務人員或在教育文化機關服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經訓練及格者。
四、曾辦地方公益事務者。
在未辦理選舉以前,保長副保長由鄉鎮公所推定,呈請縣政府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