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連選得連任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連選得連任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69.07.1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
連選得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