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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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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之覆核與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管理
退休
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提
退休
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
退休
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講授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務管理、金融、經濟、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人事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