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廣) 合約存續期間,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依本辦法行之。其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人員
退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國際廣播人員申請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以實際從事國際廣播之年資為限。
但在本辦法施行前,中廣從事國際廣播現職工作人員,在中廣工作之全部
年資得合併計算之。
國際廣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一般職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播音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女性年滿四十歲者,男性年滿四十五歲者

三、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並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者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八等職位以下年滿六十歲,九等職位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播音員女性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者。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
之。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案,由中廣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審定。主管機關於
審定後,應連同退休金計算表,以副本抄送審計機關。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均給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給付,以退休人員最後在
職時,換算與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待遇標準計支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
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發加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
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所致者,不
受任職年資之限制,其一次退休金薪給部份依前條之規定加發百分之二十
。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因公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指左列情形之一所致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
二、在工作處所遭受之危險。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庸繳回己領之退休金,其退休
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退休人員於回籍時,得視其路途遠近,給予旅費補助,其對象包括退休
員本人與其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現在任所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者。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曾在他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退休,已領退休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