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之人員,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三年內,依法進用、資遣或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