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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當次僅於海外出售原股或以海外存託憑證方式銷售公股時,其認購價格,得依海外釋股所定承銷價折算為新臺幣之價格,或海外釋股訂定承銷價當日國內股市該股收盤之價格,較低者計之。
從業人員如自願將其當次全數或部分認購之股份委託各該事業指定之機構集中保管,並承諾二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認購;承諾三年內不予轉讓或質押,該交付集中保管股份得以前項認購價格百分之八十認購。
依前條第一項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應與當次股份出售價格中之最低成交價格一致。
從業人員原適用或比照適用之退休規定有支領月退休金,於移轉民營形態時,未達具領月退休金條件,或具領取月退休金條件選擇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者,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及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除得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外,得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優惠方式認購。
從業人員優先認購第四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之股份,自繳納股款截止日起繼續持有滿一年、二年及三年者,得於期滿時按持有優先認購股份之一定比例依股票面額增購;但原認購價格低於新臺幣十四元者,按認購價格百分之七十增購;其優惠增購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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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價格(新臺幣) │持有滿一年│持有滿二年得│持有滿三年得│
│ │得增購比例│再增購比例 │再增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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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十元 │十八% │二五% │三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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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元以上未滿三十元│十% │十二%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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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元以上未滿六十元│八% │九% │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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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元以上 │六% │七%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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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所計算之優惠增購股數為第四條第一項長期持股優惠保留股數,其計算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入。
從業人員離職或退休後,其於在職期間依第四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優先認購之股份,仍適用第一項優惠增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