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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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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
第 3 條
監理會任務如下:
一、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
退休
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審議。
三、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
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績效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業務監理。
第 5 條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
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
監理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