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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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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
退休
、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從聘學校之更換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依一般專任教師之規定及前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之實際需要,支給合聘教師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