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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每份戰士授田憑據發給一至十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
幣五萬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及作戰受傷致殘廢及年逾五十五歲未
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給與最高十個基數外,餘
由行政院就補償對象分別訂定之。但總補償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八百八十
億元。
處理戰士授田憑據所需補償金及作業經費,應編列特別預算支應。
本條規定發給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
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陣亡戰士之家屬或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二、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之家屬,或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
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五、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
六、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
二十年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
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發給: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