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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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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免職人員及在國外任所辦理
退休
人員本人及眷屬未能依規定期限起程回國
者,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
核准外,應將所領之機票及雜費繳回。
前項人員如未領機票及雜費,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回國限期。應限回
國後,得憑機票根補報其本人及隨同回國眷屬之機票款及雜費。
在國外任所請准辭職人員,不發給回國川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