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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階、職務之高低計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簡、薦、委任職工按到職先後計點
,在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惟非司法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
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雇員年資比照委
任級年資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
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視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為
準) 之多寡計點。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
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分配宿舍計點標準表列計)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
(含租賃、典押房屋) 規定事項如次: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配住之宿舍,回
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經報請各
機關首長核准借用或延期者外,各經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公證書
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比
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遺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
四、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規則第一條各款所定之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
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
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
「眷屬宿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