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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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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
身心障礙
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
身心障礙
者。
二、未具進用
身心障礙
者義務,而仍進用
身心障礙
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
身心障礙
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第 5 條
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
身心障礙
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
身心障礙
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
身心障礙
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
身心障礙
員工百分比及
身心障礙
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
五、進用
身心障礙
者障別及職類之多樣性。
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進用
身心障礙
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7 條
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
身心障礙
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
身心障礙
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
身心障礙
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