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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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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
身心障礙
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身心障礙
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
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第 7 條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
身心障礙
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
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