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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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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身心障礙
等級認定之。
第 7 條
辦理病理解剖、
身心障礙
鑑定及其他因鑑定所生之費用,均由藥害救濟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