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補助案件之補助比率,限制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但有政策性考量或超過補助經費上限之補助計畫,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不得超過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之補助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但於本條例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