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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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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三、設置及檢查票匭。但以電子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四、選舉人或罷免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或報到。
五、發票、投票及開票。
六、爭議選舉票或罷免票效力之判斷。
七、宣布結果。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
身心障礙
致無法親自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或罷免人意旨,代為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