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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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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觀光旅館業得依已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
資料蒐集
、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第 8 條
觀光旅館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二、依據
資料蒐集
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