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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所屬人員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接觸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之相關權限,定期檢視權限設定內容之必要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第十一條之設備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作業內容及環境之不同,實施必要之安全環境管制。
二、妥善維護並控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中所使用之實體設備。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建置必要之保護設備或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