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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之績效評鑑,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數位部部長指派數位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數位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理時程如下:
一、自評:資安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擬具年度績效自評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數位部複評。
二、複評:數位部收受前款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年度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作成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前項實地查證,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數位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數位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數位部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資安院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令資安院就評鑑結果所提尚待改善部分加強辦理,以確保其所負責之公共事務能適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