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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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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農監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曾犯
貪污
罪,受刑之宣告確定。
五、經農監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