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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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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
警察勤務
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第 13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案件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情資蒐集傳遞及命令之轉達。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
四、各級勤務指揮中心勤務運作之督導、考核。
五、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
六、一一○報案指揮、派遣及管制作業流程之整合、規劃。
七、警力監控系統及受理報案數位錄音系統之整合、規劃。
八、本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陳情案件之交查、管制及回報。
九、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十、其他有關
警察勤務
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