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
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
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習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實習訓練期間。
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