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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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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
調解
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