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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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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七、動員戡亂時期,國民大會得制定辦法,創制中央法律原則與
複決
中央
法律,不受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限制。
八、在戡亂時期,總統對於創制案或
複決
案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