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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七、動員戡亂時期,國民大會得制定辦法,創制中央法律原則與複決中央
法律,不受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限制。
 
八、在戡亂時期,總統對於創制案或複決案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