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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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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
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
補助
其教
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第 45 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
補助
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