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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後,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承保保險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保險費補助,得於投保時併同申請。
申請保險費補助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承保保險人應通知要保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但投保鳳梨釋迦保險保障程度百分之七十者,得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釋迦保險,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農作物種植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要保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八條不予承保之情形。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主管機關就前三條所定保險費補助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辦理。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農險基金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彙整前項專戶(帳)管理及運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辦理之業務、所訂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補助及專案補助,依該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