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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附檔:
附件一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名冊.PDF
附件一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名冊.DOC
附件二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清冊.PDF
附件二 ○○縣鄉○○年○○月份離島地區居民海運票價補貼清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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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
補助
,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