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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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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由各司令部委由軍事學校發給學雜費、書籍文具費、生活費、服裝及提供至軍事學校受訓之伙食;軍官基礎教育期間由國防部辦理團體保險,並
補助
保費。
前項學雜費、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之發給金額、服裝數量及款式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
第 13 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
補助
第十條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