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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者,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十目獎項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且參賽同條款第五目、第十目獎項者,並應檢附個人簡介。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目獎項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首集至第三集劇本及其他任二集劇本。
五、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六目獎項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完整劇本。
六、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五目、第十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劇本,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影本。
七、參賽個人獎者,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八、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九、報名者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十、以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獎項者,應檢附參賽者出具運用創新之技術或該節目模式由其自創之切結書。
十一、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報名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一年;其非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