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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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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左列各款免納遺產稅:
一、遺產淨值在二萬元以下者。
二、陸海空軍官佐士兵及公務員戰時陣亡或因公死亡者之遺產淨值未超過
三萬元者。
三、遺產中有關於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遺產稅稽徵機關
聲明保存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補稅。
四、捐助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衛生救濟機關之財產。
五、捐贈私立教育文化衛生機構及宗教慈善公益團體之財產未超過三萬元
者。
六、被繼承人之
著作
權發明專利權及自己創作之美術品。
七、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價值未超過五千元者。
八、農業用具及從事其他各業之手工具價值未超過五千元者。
九、依法不得採伐或未達採伐年齡之樹木。
十、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