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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所稱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之下列費用或支出:
一、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二、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個別研究發展計畫有部分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公司研究發展單位為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專用技術、第四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所定事項,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定教育訓練,應為執行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其費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前項教育訓練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不得以其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所稱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說明資料。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當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影本。
三、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
四、申請適用第十條所定投資抵減者,公司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投資計畫。
五、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公司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併同前項之申請,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下列事項,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就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屬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一)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影本或證明文件影本。
(四)研究發展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
(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者:購買或使用之契約文件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委託或聘請之計畫及契約文件影本。
(三)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者:
1.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有關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影本。
3.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4.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究發展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出項目,公司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於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但未能於前開年度之申請期間提出且屬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之支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申報年度起適用。
依本辦法申請專供前瞻創新研究發展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或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安裝地點不符第九條規定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報廢係因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蟲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
二、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該等購置項目,並符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前項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而報廢之購置項目,公司應自災害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未依規定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予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