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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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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三、製版物名稱。
四、製版類別。
五、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
著作人
之姓名或名稱。
六、製版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七、製版完成日。
第 7 條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
著作人
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