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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 每日自動檢查
二 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 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 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加氣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條實施之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查核有缺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