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職能治療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職能治療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榮民醫院醫事人員部分,置部主任、科主任、部副主任、室主任、醫師、
護理長、護理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
師、醫事放射師、醫事檢驗師、
營養師、藥師、臨床心理師、護士、物理治療生、
職能治療
生、醫事放射
士、醫事檢驗生、藥劑生。
榮民醫院行政及技術人員部分,置室主任、技師、秘書、輔導員、社會工
作師、副技師、社會工作員、組員、技術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辦事
員、書記。
第一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護理長,由師級以上之醫事
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