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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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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二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四科辦事。
三、精神部,分七科辦事。
四、護理部。
五、婦產科。
六、小兒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麻醉科。
十一、牙科。
十二、病理檢驗科。
十三、復健科。
十四、臨床心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營養科。
十七、醫務企管室。
十八、社會工作室。
十九、
職業安全
衛生室。
二十、秘書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
二十四、資訊室。
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之業務,由本分院人員派充辦理。
第 21-1 條
職業安全
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
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
職業安全
及衛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