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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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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各機構正副首長於星期例假、國定紀念節日及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
,應輪駐任所 (未設副首長者由第一
職務代理
人輪值) 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
第 183 條
交代業務應由首長親自辦理。如因差假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因重病經公立
醫院證明,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報經本會核准後,得由法
定
職務代理
人代為辦理。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首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