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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新北市政府編制表.PDF
新北市政府編制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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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
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
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第 12 條
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並為主席;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職務代理
人為
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