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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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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離婚及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應審查其起訴前是否已經調解
。
其未經
聲請調解
即行起訴而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應將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但應注意不得成立離婚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