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增進各老人福利,辦理老人長期照護,特設北
區、中區、南區、東區、澎湖老人之家 (以下簡稱各區老人之家) 。
各區老人之家掌理下列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老人之安養服務事項。
二、不能自理生活老人之養護服務事項。
三、醫療保健及護理服務事項。
四、安養人員之調查、訪視及活動輔導事項。
五、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
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安養事項。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指定老人之家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
各區老人之家設四課或五課,分別掌理前二條所列事項。
各區老人之家置主任一人,承本部部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各區老人之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技士、辦事員
、書記。
各區老人之家置醫師、藥師、營養員、護理長、護士、技術員。
東區老人之家得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北區、中區、南區、澎湖老人
之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各區老人之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東區老人之家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為辦理兒童少年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中區老人之家設遊民收容所,南
老人之家及澎湖老人之家設少年教養所,東區老人之家設台東安養所。
各區老人之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區老人之家訂定,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