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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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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總統
副
總統
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總統
、副
總統
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一、
總統
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機關(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