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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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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總統
佩帶采玉大勳章。
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第 4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
總統
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第 5 條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
總統
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第 11 條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
總統
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第 13 條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
總統
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